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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強制性國家標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 22128—2019),自2019年12月17日起實施。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負責人就標準修訂有關情況進行了解讀。
一、標準修訂的背景
完善機動車產品回收利用相關標準法規是促進我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手段。2008年,原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發布《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技術規范》(GB 22128—2008),自2009年開始實施,對引導和規范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和安全環保水平提升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從十年前的1.86億輛增加到3.4億輛,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發生了巨大變化。2019年5月,國務院發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以下簡稱715號令),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715號令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強化報廢回收行業環境保護要求,明確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認定,應具備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規范等條件。
為貫徹落實715號令,適應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發展形勢需要,根據國家標準委下達的標準修訂計劃,商務部組織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單位開展標準2008年版的修訂工作。標準2019年版的發布實施不僅有利于促進行業拆解技術和安全環保水平提升,也有利于規范企業回收拆解經營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標準修訂遵循的主要原則
一是突出科學性。根據我國地區差異較大的國情,將回收拆解企業分成6個檔位進行管理,在回收拆解企業拆解產能設計、經營面積以及設施設備要求等方面,提出符合不同檔位企業實際狀況的、可操作性強的技術要求。
二是強化針對性。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過程中產生多種固體、液體廢物,存在安全環保隱患等問題,增加了安全環保相關要求;針對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易燃易爆的特性,在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拆卸、貯存等方面提出了嚴格的技術要求等。
三是體現前瞻性。多方面考慮行業發展需求,保證標準對行業的長期指導作用。在回收拆解企業產能方面,指導地區及企業根據當地機動車保有量來規劃拆解能力;考慮到電動汽車即將批量進入報廢期,增加電動汽車拆解要求,以促進電動汽車安全環保拆解,促進行業技術水平提高等。
四是注重協調性。依據715號令的改革要求及GB 18597、GB 18599、GB 50016、GB 50037、GB/T 19515等國家標準的制修訂情況,修改調整標準主要技術內容,保證與相關標準要求協調一致。
三、標準修訂的主要變化
一是增加企業建設和拆解技術要求等內容。重點增加地區年總拆解產能和單個回收拆解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建設項目選址、分檔經營面積和設施設備、拆解電動汽車等相關技術要求。
二是調整原標準技術要求較低或不完善的有關內容。補充完善部分術語定義、標準的適用范圍、信息化管理、技術人員、場地建設、設施設備、安全環保管理、回收貯存及傳統燃料汽車拆解技術等內容。為使標準對回收拆解企業的指導更具條理性和系統性,將原標準以作業流程順序依次布置的章節結構調整為按照同一管理要素進行規范的章節結構。
三是刪除原標準不適合行業發展的部分內容。刪除了715號令等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的或與之相沖突的管理要求,以及不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的管理要求,包括:刪除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的要求;刪除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在3個月內拆解完畢的時間限制要求;刪除各種廢物的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的要求,依據現行國家對固體廢物管理法律法規執行等。
四、標準新增的主要內容
一是新增企業建設項目選址及產能要求。明確項目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或國土空間規劃,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區、商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內,且避開受環境威脅的地帶、地段和地區;宜建設在工業園區或再生利用園區內。新增地區年拆解總產能、單個企業最低年拆解產能、分檔經營面積等要求,指導企業審慎理性進入回收拆解行業。
二是新增企業設施設備要求。將設施設備分為一般類、安全環保類、高效拆解類及拆解電動汽車類,明確各類別下應具備的設施設備。例如,新增氣動、簡易拆解工具等一般類設施設備,新增解體機、拆解線等高效拆解設施設備,新增吊具、夾臂、機械手和升降工裝等電動汽車拆解設施設備等。新增附錄A(企業設備名稱)和附錄C(拆解程序中相關設備使用示例),便于企業直觀的進行對照,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并明確對應作業流程下應使用的設備類別和功用。
三是新增拆解電動汽車相關要求。明確規定拆解電動汽車應設有不同功能類別的場地,建有防腐防滲緊急收集池,對拆解場地、貯存場地提出特殊要求;應具備專門設施設備,包括絕緣檢測設備、動力蓄電池絕緣處理材料等;應具備專業人員,包括具備2名以上持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明確對回收的報廢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漏液(電)檢查處理相關要求等。
四是強化場地建設和設施設備環境保護要求。明確場地建設應滿足HJ 348中回收拆解企業建設環境保護相關要求;拆解和貯存場地防滲漏的處理應滿足GB 50037要求;固體廢物貯存場地中應具有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選址、設計、標識應滿足GB 18597要求等;應具備HJ 348要求的安全環保類設施設備,符合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的相關要求;調整和增加對危險廢物和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理要求,企業應妥善處置固體廢物,嚴禁非法轉移、傾倒、利用和處置,拆解產生的固體廢物貯存應滿足HJ 2025的要求;擴大附錄B中典型固體廢物種類和對應處理方法,明確危險廢物管理要求。
五、標準的實施時間
標準所提出的場地、設備、人員、安全環保等方面強制性要求,是企業開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所需要滿足的必要和基礎條件,因此,對未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資質認定的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考慮到已取得資質認定的回收拆解企業需要通過升級改造來達到本標準的相關要求,對這些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13個月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