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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加強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現將《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要求,加快推進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各項工作。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稅務總局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9年1月18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1月22日印發
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
近年來,隨著鉛蓄電池在汽車、電動自行車和儲能等領域的大規模應用,我國鉛蓄電池和再生金屬鉛行業快速發展。鉛蓄電池報廢數量大,再生利用具有很高的資源和環境價值,但廢舊金屬鉛蓄電池來源廣泛且分散,部分非正規企業和個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導致非法收集處理廢鉛蓄電池污染問題屢禁不絕,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為了加強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促進鉛蓄電池生產和再生鉛行業規范有序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和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將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以有效防控環境風險為目標,以提高廢鉛蓄電池規范收集處理率為主線,完善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監管體系,嚴厲打擊涉廢鉛蓄電池違法犯罪行為,建立規范的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體系,有效遏制非法收集處理造成的環境污染,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基本原則
堅持疏堵結合、標本兼治。完善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管理制度,支持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再生鉛企業建立正規收集處理體系;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處理違法犯罪行為。
堅持分類施策、綜合治理。根據環境風險、收集處理客觀條件等因素,分類合理確定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管控要求;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手段,開展全生命周期治理,完善聯合獎懲機制。
堅持協調配合、狠抓落實。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加強跟蹤督查,確保各項任務落地見效;各地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做好廢鉛蓄電池污染整治和收集處理體系建設等工作。
堅持多元參與、全民共治。加強鉛蓄電池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引導相關企業、公共機構和公眾積極參與廢鉛蓄電池規范收集處理;強化信息公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
(三)主要目標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99號)的相關任務要求,整治廢鉛蓄電池非法收集處理環境污染,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提高廢鉛蓄電池規范收集處理率。到2020年,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通過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現廢鉛蓄電池規范收集率達到40%;到2025年,廢鉛蓄電池規范收集率達到70%;規范收集的廢鉛蓄電池全部安全利用處置。
二、推動鉛蓄電池生產行業綠色發展
(四)建立鉛蓄電池相關行業企業清單。分別建立鉛蓄電池生產、原生鉛和再生鉛等重點企業清單,向社會公開并動態更新。(生態環境部以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以下均含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不再重復)負責落實,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五)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行為。將鉛蓄電池作為重點商品,持續依法打擊違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鉛蓄電池行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長期落實)
(六)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對列入鉛蓄電池生產、原生鉛和再生鉛企業清單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兩次清潔生產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年。(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負責長期落實)
(七)推進鉛酸蓄電池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制定發布鉛酸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負責落實,2019年底前完成)充分發揮鉛酸蓄電池生產和再生鉛骨干企業的帶動作用,鼓勵回收企業依托生產商的營銷網絡建立逆向回收體系,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進口商通過自建回收體系或與社會回收體系合作等方式,建立規范的回收利用體系。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開展生態設計,加大再生原料的使用比例;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與鉛冶煉企業優勢互補,支持利用現有鉛礦冶煉技術和裝備處理廢鉛蓄電池。加強對再生鉛企業的管理,促進再生鉛企業規模化和清潔化發展。(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按職能分別負責長期落實)
三、完善廢鉛蓄電池收集體系
(八)完善配套法律制度。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以及廢鉛蓄電池收集許可制度;(生態環境部、司法部負責落實)修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完善轉移管理要求;(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落實,2019年底前完成)修訂《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針對收集、貯存、轉移等環節提出豁免管理要求。(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落實,2019年底前完成)
(九)開展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為探索完善廢鉛蓄電池收集、轉移管理制度,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對未破損的密封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在收集、貯存、轉移等環節有條件豁免或簡化管理要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的收集處理體系。(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
(十)加強汽車維修行業廢鉛蓄電池產生源管理。加強對汽車整車維修企業(一類、二類)等廢鉛蓄電池產生源的培訓和指導,督促其依法依規將廢鉛蓄電池交送正規收集處理渠道,并納入相關資質管理或考核評級指標體系。(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負責長期落實,2019年啟動)
四、強化再生鉛行業規范化管理
(十一)嚴格廢鉛蓄電池經營許可準入管理。制定并公布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修訂《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嚴格許可條件,禁止無合法再生鉛能力的企業拆解廢鉛蓄電池。(生態環境部負責落實,2019年底前完成)
(十二)加強再生鉛企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將再生鉛企業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的重點,提升再生鉛企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生態環境部負責長期落實)再生鉛企業應依法安裝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即“裝”),在廠區門口樹立電子顯示屏用于信息公開(即“樹”),逐步將實時監控數據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即“聯”),實現信息化管理。(生態環境部負責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
五、嚴厲打擊涉廢鉛蓄電池違法犯罪行為
(十三)嚴厲打擊和嚴肅查處涉廢鉛蓄電池企業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收集拆解廢鉛蓄電池、非法冶煉再生鉛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生態環境部、公安部負責長期落實)加強對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原生鉛企業和再生鉛企業的涉廢鉛蓄電池違法行為檢查,對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接收廢鉛蓄電池,不按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非法處置廢酸液,以及非法接收“倒酸”電池、再生粗鉛、鉛膏鉛板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長期落實)
(十四)加強對再生鉛企業的稅收監管。對再生鉛企業稅收執行情況進行日常核查和風險評估,對涉嫌偷逃騙稅和虛開發票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依法開展稅務稽查。(稅務總局負責長期落實)
(十五)開展聯合懲戒。將涉廢鉛蓄電池有關違法企業、人員信息納入生態環境領域違法失信名單,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實行公開曝光,開展聯合懲戒。(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負責長期落實,2019年啟動)
六、建立長效保障機制
(十六)實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好現行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對利用廢鉛蓄電池生產再生鉛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廢鉛蓄電池處理行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長期落實)
(十七)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統,推動實行統一的編碼規范。(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負責落實,2020年底前完成)建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將廢鉛蓄電池規范收集處理信息全部接入平臺,并與相關主管部門建立的鉛蓄電池生產管理信息系統聯網,逐步實現鉛蓄電池生產、運輸、銷售、廢棄、收集、貯存、轉運、利用處置信息全過程可追溯。(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長期落實)
(十八)建立健全督察問責長效機制。對廢鉛蓄電池非法收集、非法冶煉再生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對查實的失職失責行為實施約談或移交問責。(生態環境部負責長期落實)
(十九)鼓勵公眾參與。開展廢鉛蓄電池環境健康危害知識教育和培訓,廣泛宣傳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的相關政策,在機動車4S店、汽車整車維修企業(一類、二類)、電動自行車銷售維修企業、鉛蓄電池銷售場所設置規范收集處理提示性信息,促進正規渠道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率提升。(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等分別負責長期落實)鼓勵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非法收集、非法冶煉再生鉛、偷稅漏稅、生產假冒偽劣電池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生態環境部、公安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分別負責長期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