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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發布實施
更新時間:2019-09-09 10:04   來源:中國有色金屬報   瀏覽次數:255517 | 文字大小:
摘要:為進一步加快銅產業轉型升級,促進銅冶煉行業技術進步,提升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推動銅冶煉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經商有關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現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9年 第35號 


  為進一步加快銅產業轉型升級,促進銅冶煉行業技術進步,提升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推動銅冶煉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經商有關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現予以公告。

  附件: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9月4日

  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

  為推進冶煉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銅冶煉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已建成投產利用銅精礦和含銅二次資源的銅冶煉企業(不包含單獨含銅危險廢物處置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企業布局

  (一)銅冶煉項目須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保及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

  二、質量、工藝和裝備

  (二)銅冶煉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陽極銅符合行業標準(YS/T1083),陰極銅符合國家標準(GB/T467),其他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相應標準。

  (三)利用銅精礦的銅冶煉企業,應采用生產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閃速熔煉和富氧強化熔池熔煉等先進工藝(如旋浮銅熔煉、合成爐熔煉、富氧底吹、富氧側吹、富氧頂吹、白銀爐熔煉等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工藝。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對現有傳統轉爐吹煉工藝進行升級改造,提升無組織煙氣排放管控水平。須配置煙氣制酸、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等設施。煙氣制酸須采用稀酸洗滌凈化、雙轉雙吸等先進工藝,煙氣凈化嚴禁采用水洗或熱濃酸洗滌工藝,硫酸尾氣需設治理設施。配備的冶煉尾氣余熱回收、收塵工藝及設備須滿足國家《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要求。

  (四)利用含銅二次資源的銅冶煉企業,須采用先進的節能環保、清潔生產工藝和設備。企業應強化含銅二次資源的預處理,最大限度進行除雜、分類。禁止采用化學法以及無煙氣治理設施的焚燒工藝和裝備。冶煉工藝須采用NGL爐、旋轉頂吹爐、傾動式精煉爐、富氧頂吹爐、富氧底吹爐、100噸以上改進型陽極爐(反射爐)等生產效率高、能耗低、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環保達標、安全可靠的先進生產工藝及裝備。同時,應根據原料狀況配套二噁英排放控制設施或凈化設施,須使用預熱空氣和余熱鍋爐等設備。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爐熔煉含銅二次資源。禁止使用無煙氣治理措施的冶煉工藝及設備。

  (五)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智能工廠建設。建立銅冶煉大數據平臺,廣泛應用自動化智能裝備,逐步建立企業資源計劃系統(ERP)、數據采集與監視控制系統(SCADA)、制造執行系統(MES)、產品數據管理系統(PDM)、試驗數據管理系統(TDM),實現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調度、數字化點檢和設備在線智能診斷,最終實現智能分析決策。

  三、能源消耗

  (六)銅冶煉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七)利用銅精礦的銅冶煉企業礦產粗銅冶煉工藝綜合能耗在180千克標準煤/噸及以下,電解工序(含電解液凈化)綜合能耗在100千克標準煤/噸及以下。

  (八)利用含銅二次資源的銅冶煉企業陰極銅精煉工藝綜合能耗在390千克標準煤/噸及以下。其中,陽極銅工藝綜合能耗在290千克標準煤/噸及以下。

  四、資源綜合利用

  (九)銅冶煉企業應具備生產廢水回用系統,含重金屬廢水及其他外排廢水須達標排放,排水量須達到國家相關標準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等要求。鼓勵銅冶煉企業建設伴生稀貴金屬綜合回收利用裝置。銅冶煉企業應加大對銅冶煉渣的資源綜合利用力度,有效提高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的資源利用效率。工藝過程中有利用價值的余熱應采取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合理利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冶煉煙氣洗滌污酸、砷煙塵等的資源化利用。

  (十)利用銅精礦的銅冶煉企業的水循環利用率應達到98%以上,噸銅新水消耗應在16噸以下,銅冶煉生產工藝的硫捕集率須達到99%以上,硫回收率須達到97.5%以上。

  (十一)利用含銅二次資源的銅冶煉企業的水循環利用率應達到98%以上。

  五、環境保護

  (十二)銅冶煉企業須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十三)銅冶煉企業須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冶煉》(HJ 989)等相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具備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線監測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的監管機構聯網運行,鼓勵開展廠內降塵監測;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產經營中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

  (十四)銅冶煉企業須完善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設施,治理設施齊備,運行維護記錄齊全,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生產設施同步運行,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重金屬、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總量不超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實施特別排放地區的企業應達到排放限值要求,鼓勵未在特別排放限值地區的銅冶煉企業執行相關特別排放限值標準(要求)。

  (十五)鼓勵大型骨干銅冶煉企業自建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系統,鼓勵有條件的銅冶煉企業利用銅熔煉系統及與其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設施,處理電子廢物和其他含銅及稀貴金屬的固體廢物。

  (十六)銅冶煉企業的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等管理制度,并應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報固體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相關信息。

  (十七)銅冶煉企業申請規范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

  六、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

  (十八)銅冶煉企業須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十九)銅冶煉企業須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二十)銅冶煉企業須依法納稅,合法經營,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十一)銅冶煉企業申請規范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七、規范管理

  (二十二)銅冶煉行業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銅冶煉行業企業規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的銅冶煉企業,均可依據《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自愿申請審核。申請規范企業須編制《銅冶煉行業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見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企業法人(或代表)、填報人和審核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3.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范條件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單位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4.工業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并委托行業協會等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復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

  5.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復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必要時征求生態環境部等部門意見,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二十三)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每年3月底前,規范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見附2),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并將審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自查,并將自查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現場核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4.主體生產設備關停退出或停產1年及以上的;

  5.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存有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

  擬撤銷公告資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申請。

  已公告的規范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需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銅冶煉行業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核實后,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時進行變更公告。

  八、附則

  (二十四)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五)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銅冶煉行業規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29號)同時廢止。本規范條件發布前已公告的企業,須按照本規范條件要求重新申請公告。

  (二十六)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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