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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網】為加快推動甲醇汽車應用,實現車用燃料多元化,保障能源安全,監管層再度發力加碼。
3月19日周二,工信部、科技部等八部委發布《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鼓勵汽車及相關零部件生產企業在現有制造體系基礎上,針對甲醇汽車特性,通過技術改造完善甲醇汽車制造體系,提升甲醇汽車制造技術水平,開發甲醇乘用車、商用車、非道路工程車等車輛及動力機械,滿足市場需求。
除了完善甲醇汽車生產基地建設、合理布局甲醇汽車生產,《意見》還稱,應著力突破甲醇高效能量轉化機制、低排放控制、長壽命低成本耐腐蝕材料等共性關鍵技術,加快甲醇汽車科研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應用。
《意見》還提出,重點在山西、陜西、貴州、甘肅等資源稟賦條件較好且具有甲醇汽車運行經驗的地區,加快M100甲醇汽車的應用,并鼓勵在有條件地區的公務、出租、短途客運等領域使用甲醇汽車。
以下為通知全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學技術部 公安部 生態環境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動甲醇汽車應用,實現車用燃料多元化,保障能源安全,現就在部分條件具備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新發展理念,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安全可控,在具備應用條件的地區發展甲醇汽車。強化甲醇汽車產業合理布局,加快完善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和市場應用保障體系,提高市場應用水平,保持我國甲醇汽車及相關產業在產品、技術及專用裝備領域的國際領先地位,加快能源多元化和清潔能源汽車發展,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統籌協調。堅持從實際出發,立足資源稟賦,宜醇則醇,促進能源多元化。做好甲醇汽車應用與煤炭等傳統工業轉型升級的統籌協調,培育新動能。
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調動企業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政策引導,完善配套服務體系,促進甲醇汽車制造、銷售與甲醇燃料生產、輸配、加注協同發展。
創新驅動,綠色發展。立足科技創新,推動甲醇汽車及燃料技術研發與應用,加快甲醇汽車標準體系建設。確保甲醇汽車全生命周期達標排放。實現甲醇燃料生產過程清潔化、高效化,促進甲醇燃料綠色發展。
二、加快甲醇汽車制造體系建設
(三)鼓勵汽車及相關零部件生產企業在現有制造體系基礎上,針對甲醇汽車特性,通過技術改造完善甲醇汽車制造體系,提升甲醇汽車制造技術水平,開發甲醇乘用車、商用車、非道路工程車等車輛及動力機械,滿足市場需求。完善甲醇汽車生產基地建設,合理布局甲醇汽車生產。
(四)強化甲醇汽車專用零部件制造能力,圍繞甲醇燃料供應和電控噴射系統、專用后處理裝置、專用濾清器、專用潤滑油、耐醇材料和關鍵零部件等領域,構建規模化制造體系,提升專用零部件制造企業的自主研發與制造水平,滿足甲醇汽車發展需求。
(五)著力突破甲醇高效能量轉化機制、低排放控制、長壽命低成本耐腐蝕材料等共性關鍵技術。深入開展甲醇汽車尾氣的健康影響等研究。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發甲醇混合動力汽車、甲醇增程式電動汽車、甲醇燃料電池汽車產品。加快甲醇汽車科研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應用。
三、推進甲醇燃料生產及加注體系建設
(六)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甲醇,充分利用低質煤、煤層氣、焦爐煤氣等制備甲醇,探索捕獲二氧化碳制備甲醇工藝技術及工程化應用。甲醇燃料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排放標準要求,加大節能減排力度,最大可能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七)甲醇燃料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車用燃料甲醇》(GB/T23510-2009)國家標準要求組織生產,建立完善的生產、儲存、運輸等環節的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體系,保證甲醇燃料產品質量。
(八)有關地區應因地制宜、統籌布局甲醇燃料加注站建設。加注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范要求。
四、加快標準體系建設
(九)支持按照繼承性、系統性、實用性原則,在現行國家、行業、團體標準基礎上,針對甲醇汽車的特性及應用需求,組織制定甲醇汽車技術條件、甲醇發動機技術條件、甲醇汽車專用潤滑油、甲醇基準燃料技術要求、甲醇汽車污染物排放等相關標準。
(十)加強甲醇汽車國際標準制定,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團體提出甲醇汽車、動力系統和標識標志類國際標準制定項目,在具有技術領先地位的點燃式和壓燃式發動機燃燒等領域,體現甲醇汽車標準的引領性和前瞻性。
(十一)完善甲醇燃料及加注體系標準,研究制定車用甲醇燃料加注站設計與施工規范、車用甲醇燃料作業安全規范、甲醇燃料專用加注機、甲醇燃料添加劑等標準。
五、鼓勵甲醇汽車應用
(十二)按照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安全可控的原則,重點在山西、陜西、貴州、甘肅等資源稟賦條件較好且具有甲醇汽車運行經驗的地區,加快M100甲醇汽車的應用。
(十三)鼓勵在有條件地區的公務、出租、短途客運等領域使用甲醇汽車。鼓勵在有條件地區的市政車輛、專線物流運輸等領域使用甲醇商用車。
(十四)有關地區應積極為甲醇汽車應用創造條件,給予符合中國第六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甲醇汽車排放限值要求的甲醇汽車購買、運行等應用優惠政策。甲醇汽車制造企業應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務。
六、加強甲醇汽車監管
(十五)依法實施環保和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甲醇汽車生產、進口企業應嚴格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交通運輸部等部委《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交運發〔2015〕146號)和原環境保護部《關于開展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工作的公告》(國環規大氣〔2016〕3號)等規定,在產品出廠或貨物入境前,在本企業官方網站公開環保信息,同步上傳至生態環境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平臺(網址:www.vecc-mep.org.cn),并每車附帶隨車清單;及時向交通運輸部辦理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備案(網址:carti.rioh.cn/),并在新車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維修技術信息。各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甲醇汽車環保信息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格處罰未信息公開的生產企業。
(十六)嚴格執行甲醇汽車排放標準。新生產輕型甲醇汽車按《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8352.6-2016)中規定的方法和限值進行型式檢驗(包括燃油蒸發和加油排放),在相關排放標準出臺前,甲醇、甲醛排放限值暫分別按不大于2.5mg/km控制。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銷售、進口的輕型甲醇汽車均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甲醇、甲醛排放應分別達到上述限值要求。
新生產重型甲醇汽車按《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17691-2018)規定的方法和限值進行型式檢驗,在相關排放標準出臺前,甲醇、甲醛排放限值暫分別按不大于20mg/kW·h控制。重型甲醇汽車與其他重型汽車統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國六排放標準。
在用甲醇汽車相關排放標準出臺前,在用點燃式甲醇汽車暫按《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進行定期排放檢驗,在用柴油引燃壓燃式甲醇發動機汽車可暫按《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進行定期排放檢驗。
(十七)加強甲醇汽車環保達標監管執法。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機動車生產、銷售等環節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達標甲醇汽車行為,加大生產一致性抽查檢測頻次,對排放超標的嚴格依法處罰。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在用甲醇汽車進行定期和隨機抽檢力度,重點抽測甲醇和甲醛排放情況,并對使用不超過160000km(或12年,先到為準)的甲醇汽車進行在用符合性檢查,定期報告相關檢測結果。甲醇汽車生產企業應按標準要求,批量生產前制定一致性保證計劃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在用符合性自查,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七、完善保障措施
(十八)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將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指導甲醇汽車應用。地方有關部門建立甲醇汽車應用工作機制,落實責任分工。
(十九)有關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發展需求,組織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工作思路和目標,細化支持政策,明確監管措施。
(二十)對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等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甲醇車輛,依法辦理機動車登記,燃料種類簽注為甲醇,發放普通機動車號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依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21861)等國家標準對甲醇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甲醇車輛應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并依法完成環保信息公開工作。研究把甲醇汽車納入《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管理,支持甲醇汽車發展。
(二十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有關地區對甲醇燃料生產、運輸及加注,甲醇汽車生產及運行等進行有效監督管理,嚴禁在普通汽油中摻加甲醇銷售,保障甲醇汽車應用安全穩定、健康環保。嚴禁甲醇汽車改裝為其他燃料汽車,嚴禁其他燃料汽車改裝為甲醇汽車。行業組織應充分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為政府管理和行業發展提供服務。
(二十二)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大力宣傳普及甲醇燃料及汽車知識,增強公眾對甲醇燃料安全性、環保性的認識,形成甲醇汽車可持續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鼓勵科研院校、相關企業積極開展國際間合作。支持甲醇汽車制造企業加快國際化進程,推動甲醇汽車國際市場應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生態環境部
交通運輸部
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3月12日